我省集中開展社會團體清理規範工作
  1月13日,記者從省紀檢委獲悉,即日起到3月底前,我省將集中清理規範全省性社會團體。此次清理規範的對象,包括在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各類社團(包括學會、協會、商會、研究會、聯合會、聯誼會、促進會、校友會等),未經登記以社團名義活動且活動地域覆蓋全省的社團。全額事業編製或參公管理的社團,不在清理規範範圍。
  重點解決社團過多過濫問題
  “此次清理規範,就是要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社團過多過濫的突出問題。”省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,全省各相關單位都要按照各自職責,對社團進行全面審查。
  清理規範過程中,對於未經民政部門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社團,將依法取締;對名不副實、可設可不設、不發揮職能作用、連續兩年以上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,予以撤銷登記並向社會公告。對不符合或者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(1998年國務院令250號)的,將下達通知限期整改,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註銷;對為謀取部門和個人利益而虛設的各類社團,將徹底整頓和治理,對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將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註銷並向社會公告,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  離退休人員兼社團領導要審批
  已經開始實施的《山西省全省性社會團體清理規範方案》明確規定,在職縣(處)級以上領導幹部,不得兼任社團的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,確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,必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(每個社團僅限一名),但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;按照所在社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序後,再到相應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;所有離退休人員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。
  組織人事部門應從嚴控制領導幹部(包括離退休幹部)兼職行為,對已審批備案的領導幹部(包括離退休幹部)集中進行交叉審核、清理整頓,對不符合規定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,責令其限期辭去所兼任的社團領導職務;各社團中年滿70周歲或任期超過兩屆的,不得在社團中擔任領導職務。
  省紀檢委相關負責人解釋,所謂社團領導職務,是指社團的會長 (理事長、主席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、副主席)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,以及分支機構(專業委員會、分會)會長(主任委員)、副會長(副主任委員),代表機構(辦事處、代表處、聯絡處)主任,不包括名譽職務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。
  嚴禁社團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職能
  社團要重新審定各自章程和職能,對與行政機關職能相互交叉、重疊、混亂的,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設置,嚴禁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,切實從職能上解決行政化傾向嚴重以及依賴政府開展活動等問題。
  省清理規範社會團體領導組要求各業務主管(指導)單位,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,推動行業協會承擔相應的公共服務,進一步理順政府與社團之間的關係,明確界定並負責審定社團職能,對不應當交給社團的行政管理職能、前置審批事項等行政單位職責內的工作,應收回。
  嚴查六種違規行為
  清理規範過程中,將嚴查六種違規行為,一是違反規定強制入會、攤派會費、強行服務、搭車收費、拉贊助等行為;二是違規使用會費或會費票據,設立“小金庫”亂收亂支的;三是未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,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提供展覽會、交易會、研討會、培訓、出國考察等方面服務的;四是不按規定年檢、超期不換屆,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;五是不按規定設置專職財務人員、無工作經費、無獨立辦公場所、與黨政機關一起辦公,形成“兩塊牌子一套人馬”的;六是對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。
  領導幹部應遵守“七不准”
  清理規範工作,還向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提出“七不准”規定:不准干預社團合法合規的自主活動;不准向非事業編製或參公的社團撥付財政經費;不准違規向社團提供經費支持或違規提供辦公場所、人員、物資、公務用車等支持;不准在社團領取報酬、福利;不准參加社團安排的旅游、度假性質的培訓和考察;不准占用、私分社團各類固定資產;不准採用轉移職能,利用其監管特權虛設各類社團,亂收費,拉贊助,變相設立“小金庫”,以權謀私。
  本報記者 要維維
(原標題:在職縣(處)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團領導及名譽職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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